民權聯合事務所-公證事務所,台北公證人
李坤霖
▼台灣大學法律碩士
▼97年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
▼核定通曉外文:英文
張之和
▼東吳大學法學士
▼99年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
▼核定通曉外文:英文、日文
一、不動產之租賃、買賣、借貸公證
二、國際、兩岸往來公私文書公證
三、翻譯文書公證、網頁公證 (網路侵權證據保存)
四、單身證明、授權書、各種宣誓認證
五、公證結婚儀式、繼承、遺囑公證、遺囑認證
六、出生證明認證、親屬證明認證、收養同意認證
七、銀行保管箱開箱公證、鑑定報告、投標協議書認證
八、商事法律行為公、認證
九、各種法律文書及證書認證
十、公、認證法律行為諮詢
廣義的公證包含公證與認證,前者是以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為客體,後者以文書為對象。換句話說,假設您想與他人締結契約或是房屋漏水而需要在自行修繕前保存證據以便向建商求償,此時您需要的是公證;但若您有一份已經簽署的契約、聲明書、畢業證書或是戶籍謄本等要拿去國外使用,那您需要的是認證服務。
公證與認證的差別何在?公證是由公證人實際體驗整個法律行為的做成或是私權事實之後,將體驗內容做成公證書。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必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並向當事人說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公證人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假設甲與乙請求公證人為其公證金錢借貸契約,公證人除了必須確認甲的確有意思出借金錢於乙,而乙也的確有向甲借貸金錢之意思之外,公證人更應確保這個契約有效成立,因此會告訴甲乙借貸契約之法律效果,並且確認甲的確將金錢交付給乙,以滿足民法對於借貸契約要物性之要求,也避免出現假借貸之脫產情形。
至於認證,目的在確認文書之真正,包含私文書上簽名之真正與公文書之真正。因此,即使是認證翻譯本以及正影本相符,正本或原本之真正依法也必須審認。私文書內容若涉及私權事實,例如聲明甲聲明自己擁有民權西路上某棟大樓的所有權,甲必須同時提出該棟大樓的產權證明,公證人方得認證,不得僅認證其簽名。若當事人的確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公證人依情形得僅認證簽名,但應註記不認證文書內容。
公證的效力可以分一般效力與特別效力來加以說明。公證的一般效力是確保法律行為的有效成立,杜絕日後紛爭。由於公證人於公證當下已對當事人的真意以及法律行為成立生效應備的要件加以審查,甚至為當事人釐清契約中不明瞭的文字,並於公證書中記錄下向當事人闡明及當事人回答等相關體驗內容,因此可以避免當事人日後產生糾紛。即使有糾紛,任何人也不能推翻公證人當初體驗紀錄之公證書內容,公證書因此在法庭上具有相當之證據力及證明力。在私權事實的公證也有同樣的效果。公證人將其體驗的私權事實詳實紀錄並做成公證書,以免日後起訴時證據滅失。此種私權事實公證常見於房屋瑕疵以及網路侵權糾紛。
至於公證的特別效力,主要是指法律對特定之法律行為賦予之特別效力,包含公證法以及其他法律賦予之特別效力。公證法對於特定的「給付」賦予得約定強制執行之效力(公證法13),一旦債務人不履行特定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至於其他法律規定之公證特別效力,常見者如遺囑、租賃契約、贈與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等,請詳見各該項目說明。
租賃契約公證最大的好處在於得約定強制執行,也是大部分出租人請求辦理公證之最主要原因。租賃契約最常見者乃房屋租賃。房屋租約經過公證,除了預防糾紛之外,還可以預防訴訟。對出租人來說,承租人繳付租金、返還房屋以及給付違約金等義務皆可在公證時約定強制執行。對承租人來說,除了出租人返還押金之義務可以約定強制執行之外,如果租期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也可取得買賣不破租賃之效力(民法425)。換言之,如果租期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而未辦理公證,出租人一旦於租期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第三人若要求返還房屋,承租人不得對該第三人主張其有租約而可繼續使用房屋。
租賃契約公證收費係以租金總額加上押金與標的物之價額(房屋為課稅現值)加上押金比較取其高者為計費標準。假設甲出租房屋給乙,租金每月2萬元,租期2年,押金兩個月。房屋課稅現值40萬。
因此應以52萬為計算標準,對照公證費用標準表50萬~100萬,作成公證書應收3000元,若約定強制執行,總費用應為4500元。
應備文件>>贈與契約由於是單務契約與無償契約,因此民法特別賦予贈與人得於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前撤銷其贈與之意思。但又規定,如果該贈與契約經過公證,這個贈與契約就跟ㄧ般的契約一樣,一旦成立即不得任意撤銷(民法425)。例如甲承諾贈與A屋於乙,乙也樂於允諾接受。但甲遲遲未辦理移轉登記,甚至於數週後沒有任何理由地撤銷。乙如果要避免這種狀況發生,就必須與甲一起辦理公證。若贈與之標的物為動產、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甚至可以約定強制執行,一勞永逸。
應備文件>>
依我國民法規定,應經公證始生遺囑效力之遺囑有三種: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以及經過封緘之遺囑。公證遺囑之作成需要兩名見證人,並且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其遺囑內容,公證人筆錄並對之說明,適用於立遺囑人不識字、無法寫字及不想寫字之情形。其方式複雜,但相對謹慎。密封遺囑也需要兩名見證人,並且須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確認並完成相關方式,方可生密封遺囑之效力。最後,封緘之遺囑並不是單指密封遺囑,可能是自書遺囑的封緘,也有可能是代筆遺囑的封緘,但不論如何,依民法規定,封緘遺囑之開視,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為之。
除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必須經過公證之外,其他遺囑類型亦得為公證或認證,最常見者乃自書遺囑,因為其方式最為簡單,只要立遺囑人自書全文及日期並簽名即可。然而,自書遺囑經常在立遺囑人身後發生真偽的糾紛,例如受有不利益的繼承人爭執遺囑並非立遺囑人自寫或是親自簽名,此時死無對證,恐讓立遺囑人的遺願與立遺囑人一同被埋葬。因此,為避免此種憾事發生,強烈建議自書遺囑也辦理公證或認證,由公證人確認並證明立遺囑人確實完成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另外,由於遺囑可能嗣後需要修改或撤回,因此為節省立遺囑人之花費,本所通常以認證方式辦理,較為便宜但也具有同樣預防糾紛之效力。
民眾常有對法院、行政機關、私人或是國外銀行及政府組織提出聲明的需求,此情形常見於機關或組織要求民眾親自到場說明但民眾無法親自到場,或是行政程序上需要當事人將切結或聲明以書面呈現以便利存證,而私人之間也常有這種需求。其內容通常涉及私權事實,例如甲陳述自己為單身,或是甲陳述其有存款若干。其內容也可能是一定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例如甲聲明知悉某些規定或事實,或是聲明放棄某些權利,使相對人可以存證以防止未來糾紛。類似此等涉及私權事實的聲明或切結,公證人依法應查證聲明內容是否屬實,並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明以實其說。因此,此等公證文書未來在訴訟上具有相當高的證據價值。
利用公證來進行證據保存是相當常見的且有效的做法。
在此例示兩種公證以便說明:
(1) 著作權公證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即受到著作權保護,不待登記。然而,這也使得著作權人日後對侵權人主張權利或是對被授權人證明其乃獨立創作時發生疑問。因此,如果能藉由公證制度,使著作人在完成著作時立即向公證人提出其著作,以證明其在特定時點已提出特定著作,並取得具有公文書地位之公證書以為證明,未來必定省去許多證明上的困難,方便真正權利人主張其權利。縱然有許多私人組織亦提供類似登記服務,但其文書仍舊為私文書,日後作為法庭上證據使用時仍必須面對文書真偽之考驗,權利之主張會較為曲折。
(2) 侵權公證、瑕疵公證
有時候,遇到侵權行為或是物之瑕疵也有公證的需求。當然,如果在路上行車發生碰撞,您有行車紀錄器,有警察機關幫您將損害情形拍下,當然就不需要公證人。問題是,不是只有在路上才會發生侵權行為。例如有有商家冒用您的商標在網路上或實體商店販售商品,此時您可以請公證人為您證明某商店的確有販售侵權商品,或是證明某網站上的確有展示販售該商品。又例如網路上有人誹謗您的名譽、未經授權在網路上提供或抄襲您的著作等等,為了以具有公信力的方式保全證據,在未能及時聲請法院保存證據之情形下,請求作成公證必定是最好的方式。又例如您剛向建商購買的房子或是承租的房屋發生漏水或是龜裂情形,建商及房東遲遲不處理,您急欲修復,但又擔心自行修繕後沒有證據向建商及房東求償,此時您也需要公證人協助保存證據。
原則上,授權書的辦理相當簡單,然而,必須注意到欲使用之國家對於授權書之方式規定。一般來說,授權書只要寫明授權人、被授權人以及授權範圍即可成立生效。但依臺灣民法第534條之規定,特定法律行為須特別授權,換言之,必須特別於授權書上表明。又依加拿大安大略省之法律,授權書應有兩位見證人簽名。中國上海市對於不動產處分管理之授權書也有特定格式。因此,有辦理授權書持往境外使用需求之民眾,請務必事先了解使用國家之特別規定,或是先來信或來電洽詢。辦理授權書時,請授權人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出席,若有見證人者,亦同。
請求人:授權人本人(不得代理)
應備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照
費用:自備授權書 中文500元,外文750元/ 本所依個案客製授權書 中文1000元,外文1500元。
一般而言,翻譯文書之認證是針對譯文是否與原文對照相符,原件及譯者簽名為真正。就譯文部分,原則上只有經過司法院核定得辦理特定外文之公證人方得認證該外文之譯文,例外針對英文以外語言得僅認證譯者簽名。然而,本所公證人除具備認證英文文件之資格外,也具備認證日文譯文之資格,是全台北市少數得認證日文譯文之事務所。對於英日文以外之翻譯文件,本所雖亦得認證,但亦僅能認證簽名。對於英日文以外文件,本所建議當事人最好在臺灣認證中文或英文原件,再將該認證過之文件持往欲使用之國家進行翻譯認證,如此方得確保該文件不被受理單位拒絕。其次就譯者簽名認證部分,譯者不須為實際翻譯者,但應能了解翻譯之文字。最後,翻譯認證仍應就原件之真正進行查證,因此,可能無法於當天取件,請洽辦民眾務必先來電確認。
請求人:翻譯人(應通譯文及原文)
應備文件:應備文件
費用:內容涉及財產權者依價額計算認證費用;不涉及財產權者750元。依情形另徵查證費用500元。
注意:文書原件若為外國機關或私人出具之文書,應先於駐在各國之台北辦事處或領事館辦理驗證以確認原件真偽。
小孩於國外出生而須帶回台灣登記戶籍或辦理居留時,出生證明是必要文件。但該出生證明必須經過翻譯並且認證過後,移民署才會受理。因此,該出生證明務必先於小孩出生國之台北辦事處或台灣領事館驗證過,我國公證機關方可受理其翻譯認證。若是我國人欲辦理台灣出生證明認證,請務必向戶政事務所請領登記戶籍時留存於戶政事務所之出生證明,以省查證之費用,否則即有向醫院查證之必要。死亡證明之辦理亦同,若為翻譯認證,請參照翻譯文書選項。英文出生證明之英翻中,本所備有美國加州出生證明之翻譯例稿,若有需求請自行下載或來電索取使用。
請求人:原件認證以文件上指涉之人本人或其關係人(應提出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翻譯認證則為翻譯人。
應備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照
費用:中文500元,外文或翻譯本750元。依情形另徵查證費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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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額或請求公、認證事由 | 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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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 認證 | ||||
作成中文公證書(109) | 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 | 作成外文、中外文對照公證書(125) | 認證中文文書(120) | 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 | |
不能算定(112) | 1,000 | 1,500 | 1,500 | 500 | 750 |
20萬元以下 | 1,000 | 1,500 | 1,500 | 500 | 750 |
逾20萬元-50萬元 | 2,000 | 3,000 | 3,000 | 1,000 | 1,500 |
逾50萬元-100萬元 | 3,000 | 4,500 | 4,500 | 1,500 | 2,250 |
逾100萬元-200萬元 | 4,000 | 6,000 | 6,000 | 2,000 | 3,000 |
逾200萬元-500萬元 | 5,000 | 7,500 | 7,500 | 2,500 | 3,750 |
逾500萬元-1,000萬元 | 6,000 | 9,000 | 9,000 | 3,000 | 4,500 |
逾1,000萬元-2,000萬元 | 8,000 | 12,000 | 12,000 | 4,000 | 6,000 |
逾2,000萬元-3,000萬元 | 10,000 | 1,5000 | 15,000 | 5,000 | 7,500 |
逾3,000萬元-4,000萬元 | 12,000 | 18,000 | 18,000 | 6,000 | 9,000 |
逾4,000萬元-5,000萬元 | 14,000 | 21,000 | 21,000 | 7,000 | 10,500 |
逾5,000萬元-6,000萬元 | 15,000 | 22,500 | 22,500 | 7,500 | 11,250 |
逾6,000萬元-7,000萬元 | 16,000 | 24,000 | 24,000 | 8,000 | 12,000 |
逾7,000萬元-8,000萬元 | 17,000 | 25,500 | 25,500 | 8,500 | 12,750 |
逾8,000萬元-9,000萬元 | 18,000 | 27,000 | 27,000 | 9,000 | 13,500 |
逾9,000萬元- 1億元 | 19,000 | 28,500 | 28,500 | 9,500 | 14,250 |
逾1億元-11,000萬元 | 20,000 | 30,000 | 30,000 | 10,000 | 15,000 |
逾11,000萬元-12,000萬元 | 21,000 | 31,500 | 31,000 | 10,500 | 15,750 |
逾12,000萬元-13,000萬元 | 22,000 | 33,000 | 32,000 | 11,000 | 16,500 |
逾13,000萬元-14,000萬元 | 23,000 | 34,500 | 33,000 | 11,500 | 17,250 |
逾14,000萬元-15,000萬元 | 24,000 | 36,000 | 34,000 | 12,000 | 18,000 |
逾15,000萬元-16,000萬元 | 25,000 | 37,500 | 35,000 | 12,500 | 18,750 |
逾16,000萬元-17,000萬元 | 26,000 | 39,000 | 36,000 | 13,000 | 19,500 |
逾17,000萬元-18,000萬元 | 27,000 | 40,500 | 37,000 | 13,500 | 20,250 |
逾18,000萬元-19,000萬元 | 28,000 | 42,000 | 38,000 | 14,000 | 21,000 |
逾19,000萬元-2億元 以下類推 |
29,000 | 43,500 | 39,000 | 14,500 | 21,750 |
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事件(113) | 1,000 | 1,500 | 500 | 750 | |
公證結婚 | 同時請求發給中文結婚公證書及其外文翻譯本者,中文結婚公證書1,000元,翻譯費以200字計算,英文譯本400元,其他外文譯本600元。(113、128) | ||||
承認、允許或同意(114) | 1,000 | 1,500 | 500 | 750 | |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114) | 1,000 | 1,500 | 500 | 750 | |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114) | 1,000 | 1,500 | 500 | 750 | |
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曾於同一公證處或事務所作成之公證書並不增加標的金、價額為限。如有增加,增加部分按109收費)(114) | 1,000 | 1,500 | 500 | 750 | |
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117) | 1,000 | 1,500 | |||
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絕證書(118) | 1,000 | 1,500 | 500 | 750 | |
認證公文書、文書繕、影本 | 500 | 750 | |||
作成公證書體驗費(115、細則86) | 按實際體驗所需時間,一小時加收1,000元;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 ||||
股東會或其他集會決議(116) | 按實際體驗時間規定收費。 | ||||
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以外之時間執行職務(122) | 依公證法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 ||||
在病榻前、車禍現場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職務(第123條) | 加收2,000元。 | ||||
公證書(含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超過六張(85、86、124、細則87、90) | 張數按該案號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計,超過部分每張加收50元(張數中文以一行25字、20行為一張,未滿一張以一張計算;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 | ||||
請求人撤回或因可歸責請求人、到場人事由致不能完成公、認證書(126) | 依上表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收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 ||||
閱覽費(127) | 每次200元。 | ||||
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128、細則90) | 每份200元。每份張數超過六張時,第七張起,每一張加收5元。 | ||||
翻譯費(128) |
1、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按百字計算。 2、英文每百字200元,其他外文每百字300元。翻譯法律條文、古代經典、科技或專業書刊,不分語文種類每百字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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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送達公證文件費、公證人、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128、細則91) |
1、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 2、法院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旅費依所屬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3、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原則上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以下人員標準計算。 |
(1)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2)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僅就租金約定強制執行時,亦同。
(3)如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該部分不併計費用。(110、民事訴訟費用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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