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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一定聽過所謂的試用期,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雇主得與勞工約定在正式聘僱前先進行試用期,
實務上在台灣職場,
多數公司會和新進員工約定3個月試用期,
目的在於評估員工表現是否良好,得以勝任工作。
如果戀愛/婚姻/家庭的本質是合夥契約,
你們認為試用期合法嗎?
贊成正式交往前先試用嗎?
聽完Exclusive Dating的概念,
第一個出現在你腦海中的人是誰?
你現在最想跟誰進入獨家約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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