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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藥事法》的競合問題,簡單講給你聽!
你或你的家人是不是遇到這種情況:
「只是轉讓一點毒品,也沒賣錢,結果被檢察官告上法院,不只說你犯毒品罪,還多加一條藥事法?」
沒錯,這就是目前司法實務上常見的「毒品法跟藥事法打架」的情況,正式名稱叫「法條競合」。
我們知道,毒品案件真的讓人壓力山大,但更讓人混亂的是,一個行為,竟然會被兩部法律同時管,這樣到底會怎麼判?怎麼選適用法律?會不會判很重?來,我們一步一步說清楚。
一般人以為轉讓毒品就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但檢察官有時會根據同樣的行為,同時引用《藥事法》第83條,指你是「轉讓偽禁藥」。
怎麼會這樣?因為某些毒品(特別是非處方來源的成癮性藥品)同時也符合藥事法中「偽禁藥」的定義,所以就出現了法律重疊的情況。
這種情況叫「法條競合」,意思是:一件事符合兩條法律的規定,那法院該用哪一條來判?
這幾年來,實務上的看法其實分成兩派:
▪️一派認為:
毒品法是針對毒品行為特別訂的法律,既然是「特別法」,就應該優先適用毒品條例。
▪️但另一派也是目前法院主流的觀點(而且最高法院已經拍板):
兩條法律都是「特別刑法」,沒有所謂誰特別誰普通的問題。這時候,法院會比誰罰得重,用「重法優先」的原則來選擇適用。
簡單來說,你轉讓的毒品如果數量不多、屬於第二、三、四級毒品,反而可能不是被用毒品條例處罰,而是被用藥事法來重罰!因為藥事法的法定刑比較重!
很多人以為只要自己配合辦案、自白或供出來源,就可以用毒品條例第17條來減刑。
▪️過去法院的看法是:你如果是用藥事法判的,那這些毒品條例的減刑就不能用了。但最新的大法庭裁定已經改變這個看法!
▪️現在法院認為:即使你被用藥事法判刑,只要你的行為本來也適用毒品條例,你還是可以援用毒品條例第17條的減刑規定。
➙也就是說,有配合、有自白、有供出來源,就還是有機會減刑!
我們處理過不少轉讓毒品的案件,其中很多人一開始也不知道自己會被告兩條法,甚至不知道怎麼主張減刑。轉讓毒品罪不單純,尤其面對藥事法與毒品條例的重疊處理,更需要策略與經驗。
• 法條競合的法院實務見解
• 轉讓毒品的刑度分析與減刑爭取
• 如何運用第17條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協助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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