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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票據抵押權移轉
想請問A(股)公司未兌現票據,可以賣給B(股)公司嗎?(相同性質公司)未兌現的票據皆有相對應的抵押權設定。
A: #票據法規定
依票據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票據本來就具有流通性質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A公司將未兌現票據賣給B公司並無不可。而票據權利轉讓之方式會因票據所載形式而有所不同,依票據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可知記名票據僅得以背書及交付而轉讓;若為無名票據,則得以交付或背書之方法為轉讓。其中背書之方法則規定在同法第31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分為記名背書及空白背書。
此外,該未兌現之票據均有相對應之抵押權設定,是以,若A公司將未兌現票據賣給B公司,則依民法第295題第一項之規定,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即抵押權)會隨同移轉於受讓人(B公司),該條所謂「隨同移轉」,係屬法定移轉,無待登記即發生移轉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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