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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客戶惡意拖欠貨款
乙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11月18日至111年06月30日止,向本股份有限公司訂購累計總金額為新臺幣199,615元,迄今仍未清償貨款。經本司電話及書面催收,對方仍以各種藉口推託,甚至避不見面。目前本司有:銷貨簽回單、發票影本及Line訂貨紀錄。請問如何追討貨款?發存證信函?還是直接聲請支付命令?若發存證信函,可用哪幾條刑事法規告知對方勿自誤?
A:
#案例解析️
依您所述,若貴公司已經有以電話及書面進行催收,則無需再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貨款,建議直接以銷貨簽回單、發票影本及LINE訂貨紀錄附上書面催告的紀錄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即可。此部分積欠貨款屬一般商業糾紛,並無成立刑事犯罪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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