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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合夥人過世如何保留原公司
我的先生與他的哥哥.合夥經營印刷行號20餘年.今年2月變更負責人為我先生.不幸3月哥哥去世..他未婚無子女.且父母也都不在了.合夥契約書上寫.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姊妹(包含先生有6人)..但.印刷行確實是只有兩兄弟努力經營.....一定要結清算結束公司嗎?可以改獨資嗎?要如何保留經營這麼久的工廠?
A: #民法規定
依民法第687條之規定,可知合夥人死亡屬法定退夥事由,若合夥契約沒有繼承人得繼續為合夥人之約定,則無法以繼承為由主張繼承人欲援引先前訂定之合夥契約內容。
#案例解析️
而依您所述,您先生的哥哥於3月去世,若哥哥與您先生間先前所訂印刷行號之合夥契約內並無繼承人得繼承之約定,則您先生哥哥去世時,即發生退夥之效力,但因合夥人僅剩您先生一人,該合夥關係當然歸於消滅。若您先生有意要繼續以獨資組織方式經營該印刷行號,應該要另行申請設立登記,而不是將原本的印刷行號改為獨資,原本的合夥組織一樣要辦理註銷登記並完成清算申報才行。清算申報不代表經營的工廠無法存續。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且合夥清算程序涉及法律爭議繁雜,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免延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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