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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沒保勞保是否還有資遣費
如果提交辭呈後又繼續於公司任職持續多年且依舊有給付薪資,期間沒有加入勞保,是否定義還是公司員工?而今公司要資遣的話,是否仍可以訴求資遣費?
A: #勞基法規定
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案例解析️
依您所述,您之前雖有提交辭呈,但又繼續於公司任職持續多年,公司亦有給付薪資,但公司未再替您加入公司勞保,惟您是否為公司員工係以您與公司間有無存在勞動契約而定,而勞動契約係以是否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三項特質綜合判斷,並非以是否加入公司勞保而定。因此,不論您有無加入公司勞保,您若確實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則依前開規定,公司即有義務給付給您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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