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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借名登記需要付連帶責任嗎?
我是A公司股東,但單純是借名登記,從未獲得公司任何利益,如果A公司跳票,我需要負擔連帶責任嗎?
另外,當初也借名登記B公司負責人,期間有開票據出去,目前B公司已經辦理停業,可是票據還沒有兌現完,如果在這期間發生跳票的話,我是否需要付連帶責任?
A: #公司法規定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案例解析️
我國目前是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多數。當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原則上都只負擔有限責任,也就是以公司資產為限,不用負擔無限責任,因此公司負責人原則上是不用負責公司債務,此即「有限責任」之概念。如果要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須有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者是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公司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之責,抑或者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第99條第2項、第154條第2項)。
如您所述,您是A公司股東,單純是借名登記,A公司跳票,除非您有在該支票背書或簽保證,否則應該由公司自行負責。另外,B公司部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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