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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自願離職兩年薪水未給付
我於2020年12月底自願離職,原公司(個人診所)要求必須親自回去拿當月薪水,拒絕使用匯款等方法
礙於時間地點關係難以抽出時間親自領取,原公司持續拒絕匯款後也聯絡不上了,請問
1.事隔兩年是否還能要求原公司給付薪水?
2.若上述可行,原公司卻持續拒絕,該走何種法律途徑?
A: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於2020年12月底自願離職,原公司(個人診所)要求必須親自回去拿當月薪水,拒絕使用匯款等方法,以至於2020年12月份之薪資積欠迄今,而依實務通說見解認為工資屬於民法第126條所說的「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而請求權罹於時效,也只是原公司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無庸給付,並非債權不存在,因此,本件僅事隔兩年,尚未罹於請求權時效,您當然能要求原公司給付積欠薪資。若原公司持續拒絕,建議您可向原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若調解不成,您可持相關資料向法院對原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給付薪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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