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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與廠商簽訂合約之結帳問題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當初與廠商簽訂的合約書之金額為未開立發票前之金額,也就是未稅(無另行告知廠商),票期到後公司跟廠商結帳需開立發票,因此廠商需負擔5% 的營業稅,廠商認為只需給付合約書上的金額,請問開立發票後的5% 營業稅需提前說明嗎?
A: #營業稅法令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可知百貨公司報價時,所報價格即要包含營業稅,若未包含營業稅,則依同法第48條之1之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案例解析️
依您所述,貴公司與廠商簽訂的合約書之金額雖為未開立發票前之金額,但為另行告知廠商,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裁處1,500元到15,000元之罰鍰。依上開規定,即可知簽約定價時,所載價格即已包含稅金,而不應該另外加收5%稅金,因此,若貴公司稅金要另外計算,則應在簽訂契約前提前說明並註明在合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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