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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有限公司負責人權責
Q: 有限公司負責人權責
甲乙雙方為父子,甲為子乙為父,雙方協議成立有限公司,由甲方獨資並掛名負責人,實際公司決策由乙方全權決定,對外窗口及配合廠商都以乙方為實際負責人,唯獨簽屬合約及必須用公司大小章時由甲方負責用印(在乙方旨意下),公司企業貸款也是乙方接洽後由甲方及其第三人保人簽屬用印。
今該有限公司已成立6年且資金運轉有困難並且高額負債,此刻甲方不同意乙方旨意繼續借款周轉,乙方便撒手不管打算一走了之後成立自己新公司重新再開始,甲方也決定此刻將該有限公司申請清償後註銷。
請問這種情況下
一、甲方(及其保人)是否必須完全背負公司企業貸款而乙方完全沒有責任?
二、甲方該如何主張有限公司運作6年期間乙方的實際經營事實並要求其承擔部分責任?
三、甲方已諮詢銀行,雙方同意債務轉移,惟銀行端不接受乙方個人信用需另外找保人,乙方也表示找不到保人,是否就完全無法轉移債務?
A: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甲乙雙方為父子,甲為子乙為父,甲乙雙方約定由甲方獨資並掛名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實際為乙方,在法律上是成立借名登記或委任契約,甲方可向乙方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或委任契約,並請求乙方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茲就您的疑問分述如下:
一、公司企業貸款若係由甲方代表公司及第三人保人簽屬用印,甲方並未另外擔任連帶保證人,則銀行是對公司及第三人保人追償,不會對乙方跟甲方。但一般公司企業貸款都會要求公司負責人也要作連帶保證人,若甲方有擔任連帶保證人,則銀行會對公司、甲方及第三人保人追償,而不會對乙方求償。
二、乙方是否有實際經營事實,可以以名片作為證物,或是請配合廠商當證人來證明。但即便證明乙方有實際經營事實,也就是公司負責人變更為乙方,就公司企業貸款乙事,因乙方僅係公司負責人,公司才是貸款債務人,乙方毋庸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且乙方亦未在公司企業貸款契約簽署擔任連帶保證人,因此,乙方仍不會遭銀行追償。
三、原則債務移轉除需要雙方同意,還需要銀行端同意,銀行端要求要另外找保人,才會同意債務轉移,若乙方找不到保人,就無法進行債務移轉。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攜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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