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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雇主要結束營業預告遣散
Q:雇主要結束營業預告遣散
律師您好 老闆於8/24日告知8/31結束營業,今日因要退款給客人,我便像老闆提問,我的部分呢?遣散費和預告工資。老闆來店裡告知我
1.要我繼續工作,打掃店鋪,他會給於我薪水(等於給予我預告工資的意思)
2.(承上題)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我可以拒絕嗎?
3.我跟老闆要求遣散費和預告工資,是錯誤的嗎?
A: #勞動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的雇主已在8/24告知8/31要結束營業,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而依照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您雇主應提前告知員工,並使員工得另行請假外出謀職,關於預告期間的部分,則是您工作年資而定。您雇主要求您繼續工作,打掃店鋪,他會繼續給您薪水,則您應與雇主確認工作日期是到8/31,抑或是預告期滿。若是工作到8/31,則就不足預告期之剩餘天數應折成薪資給付。
至於資遣費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17條的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綜上所述,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您本來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請求核發相應之資遣費。若老闆刻意規避給付資遣費,則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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