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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計時工讀人員上班四小時休息時間
計時工讀人員,排班四小時,還需要再給半小時的時間嗎?因為法規說滿四小時要給半小時的休息,變成只能排3.5小時或4.5小時嗎?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依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後,就一定要給予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也就是說,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計時工讀人員,僅排班四小時即下班,並未超過4小時,依法自然也就不用再額外給予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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