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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清算有限公司決議解散過程
Q: 清算有限公司決議解散過程
如何結束清算有限公司,股東有糾紛,沒法達到3/2門檻,股東共6人,負責人與執行股東(3人)不願繼續經營公司,等於被迫繼續經營,請問如何才能結束清算這公司
A: #依公司法規定
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以及同法第11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可知有限公司要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是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股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
另依公司法第10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可知若公司有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之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或公司股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公司組織為有限公司,股東共6人,負責人與執行股東(3人)不願繼續經營公司,但無法依照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決議解散。若負責人與執行股東不願繼續經營,且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若公司已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則股東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第二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此外,若負責人與執行業務股東三人僅為淡出共同經營,另可以透過出資額轉讓或減資方式處理。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攜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俾保全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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