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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租賃契約生效日與簽定日差異
租賃契約雙方於月前已完成簽約公證(且租賃契約起訖日已載明,自上月初1日起租);現因原租賃契約書中記載的租賃坪數有誤,雙方同意後增補協議書針對此坪數數字予以修正。為去保雙方權益,該協議書會再經雙方簽名用印確認。承租方表示此增補協議書最後下面的簽訂日期可否空白?因申請用印,承租方公司會需有一定的流程和時間,可否待承租方簽名用印的當天,在再此增補協議書填上用印的日期,這是可以嗎??是否會影響到出租方的相關權益?
A: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租賃契約雙方於月前已完成簽約公證,是租賃契約業已生效,但因契約書中記載租賃坪數有誤,而另訂增補協議,就該增補協議可以等承租方簽名用印的當天,再填上用印日期,因為該增補協議書也在雙方用印確認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增補協議書僅係修正租賃坪數,增補協議不會影響到出租方之相關權益,除非提早終止租約,要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時,出租方才會因坪數有誤而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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