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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夫妻一同開公司變更負責人
Q:夫妻一同開公司變更負責人
公司是夫妻倆開設,負責人是登記老婆名字,實質上只有掛名無參與公司事務,主要公司決策及執行都是老公,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其他股東,因夫妻私事觀念、理念不合決議分居,無離婚,在公司上想把負責人變更為老公,如果女方不同意,可否有強制執行呢?要如何執行呢?(可否有具體做法),股東們皆同意負責人變更為老公,但要如何證明或處理呢?
A: #公司法規定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規定及經濟部見解,可以經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解任董事長,並選任董事長方式達成目的,但依公司法第203-1條之規定,可知董事會原則是由董事長召集,若您妻子不召集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董事長解任案、董事長選任案)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您與妻子一同開設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由妻子掛名擔任董事長。若想把負責人變更為丈夫,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妻子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案例解析️
另外,若丈夫不具備董事身分,則可依公司法第199條透過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解任妻子的董事身分,再選任丈夫擔任新任董事,事後透過董事互選,選任丈夫為董事即可。而股東會依照公司法第171條之規定,原則上是由董事會召集,而若丈夫不具備董事身分,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自行召集,不用先請求董事會召集。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找專業法律人士協助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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