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ine.me/R/ti/p/%40gcb4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撇步分享文章
不貞蒐證權與隱私權的拉鋸戰!
不貞蒐證權與隱私權的拉鋸戰!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案件事實
甲女與乙男前為夫妻關係,A女則為與乙男發生性行為之對象。甲女未經A女同意,基於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2年5月20日、112年5月25日、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7日,在甲女與乙男位於桃園市之住處房間,以不詳攝影設備,無故竊錄、攝錄A女與乙男發生性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性影像(對此,乙男已撤回告訴),嗣後甲女於另案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系爭性影像,A女始悉上情後對甲女提起告訴,後經檢察官起訴。
#一審認被告無罪
地方法院明白指出,本案被告竊錄並提出系爭性影像係出於行使配偶權之民法權利,其目的於法律上核屬正當。又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拍攝手段及地點係裝設攝影機在當時與其配偶同居之房間而非告訴人之住家或私密場所,被告於法律上就其個人居所本有一定的自主管領及使用權限,況依本案事證,告訴人會否及何時進入該處所,實際上亦非被告所能掌控及確認,是被告於該處裝設錄影設備進而攝得系爭性影像,實係告訴人所需承擔之自招風險實現,於法律上難認有過度侵害其隱私權。
經本院綜合上述各情,權衡比較被告捍衛配偶權及告訴人隱私權保護之利益,認於本案應優先保護被告之權益,據此判決被告(即甲女)無罪。
#原告不服上訴
#高院改判被告有罪
然高等法院指出,雖被告主張倘若實務不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被告將難以提出證據訴請民事賠償,形同架空憲法婚姻制度保障,且被告蒐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而妨害婚姻及家庭之人只要負擔民事賠償,顯輕重失衡而不合理等語,然夫妻雙方雖為維持幸福圓滿之生活,固互負忠貞、純潔保持之道德上及法律上義務,但並非全無隱私可言,因此不能以藉口懷疑或有調查、蒐證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恣意窺視、窺錄他方及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甚至攝錄性影像之舉措。
且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裝設攝影機之目的是為了防小偷;復於原審與本院(即高等法院)時卻改稱是為了蒐證,供詞前後不一。被告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行為,是否確是為了蒐證,則非無疑。
高等法院更進一步指出,復參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為國家機關之通訊監察所設定的重罪原則、比例原則,即便在舊法時期通姦罪仍存在時,其追訴利益仍不足以正當化對他人隱私權之侵害,此一價值判斷不會因為私人取證而有改變,遑論在侵害配偶權之民事事件中,更不存在為了保障婚姻關係之存續而有侵害、犧牲他人隱私權之必要性。從而,認定被告之行為違反刑法第319條之1第一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律師借問一下 #法律諮詢0227790083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