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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幫房東負擔所得稅
租了一間店面,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但是合約中有一條"因營業所生的所有稅捐皆由房客負責",這條算不算是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事項?
因為房東要求我也要負責他的房租收入的10% 所得稅還有二代健保費,想詢問一下這樣合理不合理
A: #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前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專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訂定之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其租賃或委託管理期間持續至本條例施行之日以後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當事人約定適用本條例規定者,從其約定。」,可知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前,原則上不會適用租賃專法,而是回歸民法,而依民法第427條規定,租賃物應納的一切稅捐負擔可以由租賃雙方自行約定。
#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後
但若租賃契約係成立在2018年6月27日後,依照內政部頒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有「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因此,若租賃契約約定房屋稅、地價稅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這約定就會因牴觸法令而無效。此外,「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都另有「不得記載/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的規定,故房東因為出租房屋辦理營業登記,而被課徵較多的綜合所得稅時,若要求承租人負擔,則亦因牴觸法令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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