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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 小林村遭滅村四百餘人亡 倖存者訴請國賠
莫拉克風災 小林村遭滅村四百餘人亡 倖存者訴請國賠
民國98年8月8日,莫拉克風災重創臺灣南部,小林村(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慘遭滅村,共462人不幸罹難,家屬悲痛之情無法言喻。災後,罹難者之家屬憤而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告訴,指出:
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接獲中央資訊警示後,自事故發生前,即多次通報甲仙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小林村村長,且於主動協助甲仙區公所聯繫通報各警戒區之村長應進行避難疏散及撤離,然甲仙區災害應變中心竟多次無人接聽電話,顯見未確實進駐輪值,致未能有效掌握防救災通報,影響救災功能。
且其對水保局及高雄市發布之土石流紅色警戒通報,未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勸告或強制撤離民眾,確實執行撤離疏散等義務,致上訴人之親人遭土石掩埋罹難。
#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爰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民法第 194 條規定請求高雄市政府連帶給付相關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民法第194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
#國家機關應就「縱未待於執行職務,仍不免發生損害」負舉證之責
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倘人民主張國家機關有違反作為義務之違法致其受有損害,並就該損害已為適當之證明,且依經驗法則及社會一般通念,足認國家機關之違反作為義務與人民之損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而國家機關抗辯其縱未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國家機關證明,方可免責。
#高雄市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未依命令對被害人執行勸告及強制撤離作為而有不作為之疏失,而導致被害人死人,為兩造所不爭執,且高降雨強度以及過長降雨延時所累積破紀錄之雨量,亦為小林村遭土石掩埋之致災原因,依社會一般觀念及經驗法則觀察,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前述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上訴人等請求高雄市政府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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