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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頂樓被鄰居擺私人物品
30年以上的6樓舊公寓,無管委會,公司在3樓。
有A層住戶在頂樓放了私人物品,請問有什麼辦法讓A層住戶把私人物品移走?雖然頂樓不是常上去,但堆放一些雜物,很髒亂,導致公司出現有老鼠。
另外頂樓公共空間為全體住戶所有,如果要擺設私人物品,是不是要全體住戶同意才行?
A: #判決這麼說️
依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意旨,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分者,該建築物及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共有人之共有,修正前民法第799條定有明文。又建物頂樓之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建物各樓層全體所有權人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條規定,應推定為建物各樓層之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可知頂樓為全體住戶共有,任何住戶不能占用或禁止其他住戶使用。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貴公司所在舊公寓又住戶在頂樓放了私人物品,導致公司出現老鼠,A層住戶未經全體住戶擅自擺放私人物品之行為業已侵害全體住戶之所有權,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A層住戶將私人物品移走,將佔用部分返還與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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