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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變更上班時間
年關將近目前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本身就是應徵做二休二,但因產能問題公司被迫改常日班,這樣我們應該如何捍衛自身的權益呢?
A: #勞基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案例解析
工作時間調整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經勞雇雙方當事人同意,雇主不得單方予以變更,依照主管機關見解,雇主調整工作時間除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外,仍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實務上,有認為雇主變更工作時間若具變更必要性與合理性,並無違反勞動契約,反之,若不具變更必要性與合理性,勞工不同意改班,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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