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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可否預支明年度特休天數
Q: 可否預支明年度特休天數
我司為有限公司,因有員工年度特休已用完或不足使用,向公司人資單位提出希能將明年度之特休部分天數提前於12月使用,由於歲末將至近期訂單量少,經衡量排程,於12月有彈性調整安排特休之空間,請問律師,若同意員工將2023年之特休部分天數提前讓員工申請並於2022年12月使用,是否可行?
A: #主管機關這麼說
依勞動部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函示意旨:「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4 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勞工於工作滿 1 年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勞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案內事業單位於各該年度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是否適法,仍請先行釐清。三、復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採行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可知勞資雙方約定預先給予特休假並無不可。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貴司為有限公司,因員工年度特休已用完或不足使用,向公司人資單位提出希望能將明年度特休天數提前於12月使用,由於歲末將至訂單量少,經衡量排程,於12月有彈性調整安排特休之空間,若貴司與員工都同意將2023年之特休部分天數提前在2022年12月使用,依照前開勞動部函示意旨,並無不可。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就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是否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勞資雙方一併予以協商議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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