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ine.me/R/ti/p/%40gcb4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撇步分享文章
每日QA-公司更換負責人,想離職怎麼做
Q: 公司更換負責人,想離職怎麼做
我任職於一家小型企業,我剛到這間公司時因為公司的一些政策問題有想要離職,但又因為年齡及疫情的問題,能找到工作的機會不多,所以我不太敢貿然提出離職。
在任職三個月後聽到同事之間流傳說公司的負責人要變成公司的最大股東,後來和朋友聊到這件事時,朋友有跟我說好像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要求公司資遣我,所以我也在等公司正式公告這件事時,向上級提出我的問題,但我在這在這幾天才收到公司發布的公告負責人從10月底就更換了,原負責人也變為監察人。
那我現在不知道他們已將負責人變更後,我是否能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的證明讓我離職,讓我有個被資遣的證明,讓我在還未找到新工作的期間內,可以申請到一些補助呢?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而該條文所指「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任職於一家小型企業,這幾天公司發布公告負責人在10月底已做更換,原負責人也變為監察人。您是否可以負責人變更,您不想留任為由請求資遣費,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解釋上區分為兩種,若事業單位是公司組織,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合併;或事業單位的所有權 (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而言;事業單位如果是獨資或合夥事業,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而言。
因此,您工作之小型企業除負責人外還有監察人,企業組織應為公司,則公司負責人變更,並不是勞基法第20條所說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雇主主體並未變動,工作年資仍然繼續,沒有所謂「留用」或「不留用」的問題。您如果因為公司負責人變更而要離職的話,並不能以勞基法第20條為由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