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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買方於採購訂單所附加條款,若賣方立場不同意相關條款規定時,直接手劃刪除線並回簽訂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刪除條款處是否需要買賣雙方用印或主管簽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需另加蓋「不同意此條款之內容,即刪除」等字樣印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A: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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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買方的採購訂單性質應屬其對賣方「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客戶要求以該採購訂單的內容和貴公司成立契約),若經貴公司承諾(即回簽),則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之規定,買賣雙方即應受到該採購訂單的內容所拘束。
但因賣方在回簽訂單的同時,將其不同意之條款直接手劃刪除線劃除,則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之規定,該回簽訂單的內容即轉換成賣方對買方的要約,是以,若無民法第161條第1項:「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之情形者,該回簽訂單的內容,恐有不能拘束買方,因此,刪除條款處的採購訂單原則還是需要經過買方同意方具有法律效力。由買方加蓋「不同意此條款之內容,即刪除」等字樣印章傳回給賣家,則確認雙方就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不能合致,契約並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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