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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醫生診斷證明宜修養一個月,這時候公司要求這一個月期間要每天的就診單據證明你每天有去看醫生才能請一個月的病假,這是合法的嗎
A: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可知普通傷病假之請假要件,必須是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不能工作,始該當之。
#判決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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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及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公傷病假之請假要件,必須是職災勞工因醫治、療養而不能工作,始該當之。就此而言,如果職災勞工仍有從事工作之可能,且不妨礙其休養,則診斷書所記載「宜休養」之內容,即不得與「不能工作」等同視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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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您所持之醫生診斷證明雖醫囑宜休養一個月,但若您仍有從事工作之可能,且不妨礙您休養,則診斷書所記載「宜休養」之內容,則不得與「不能工作」等同視之。因此,公司要求您休養期間提供每天就診單據證明您確有不能工作情事,才同意給予您普通傷病假,於法應屬有據,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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