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Q:
我想請教大學的計畫專任助理離職預告期是否依照勞基法?目前工作未滿三個月,如依勞基法是不需要離職預告,但契約書中註明「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這是否須要遵守?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可知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並無規定預告期間。
#案例解析
️
如您所述,您目前工作未滿三個月想要離職,但依照契約書約定離職時需於1個月前預告,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然勞工就勞動契約的終止權屬於形成權,您通知老闆表明要離職時,即發生效力,並不須得到雇主同意,且此約定要求勞工應負擔較長之預告期間,無疑是加重勞工之責任,此約定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而歸於無效,從而您可主張約定無效,而不予遵守。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線上諮詢電話 #02-2779-0083
其它撇步文章
服務項目:
台北市,松山區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松山區律師,中正區律師,民事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松山區民事律師,中正區民事律師,離婚律師,台北離婚律師,松山區離婚律師,中正區離婚律師,不動產律師,台北不動產律師,松山區不動產律師,中正區不動產律師,繼承律師,台北繼承律師,松山區繼承律師,中正區繼承律師,李路宣律師,律師推薦,台北律師推薦,松山區律師推薦,中正區律師推薦,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松山區法律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松山區法律顧問,中正區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推薦,松山區法律顧問推薦,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民事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民事訴訟律師推薦,離婚律師推薦,台北離婚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律師推薦,中正區離婚律師推薦,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法律諮詢,台北法律諮詢,松山區法律諮詢,台北免費法律諮詢,松山區免費法律諮詢,辯護律師,台北辯護律師,松山區辯護律師,家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家事訴訟律師,繼承問題諮詢,台北繼承問題諮詢,松山區繼承問題諮詢,土地訴訟律師,台北土地訴訟律師,松山區土地訴訟律師,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土地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土地買賣律師,台北土地買賣律師,松山區土地買賣律師,行政訴訟律師,台北行政訴訟律師,台北行政訴訟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智慧財產權律師,台北智慧財產權律師,著作權律師,台北著作權律師,台北著作權律師推薦,合資契約協議律師,台北合資契約協議律師,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