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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下列問題,因雇主未投保導致無法請領失業補助賠償,是否可直接要求雇主賠償六個月的失業補助金額呢?
A:
#就業保險法規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以及同法第38條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知若勞工遭受雇主資遣,且具備失業給付資格(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勞工有請領失業給付之權利;又雇主亦有勞工到職為其加保之義務。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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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若您已具備失業給付請領資格,但因為雇主未替您投保,致使您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依上開就業保險法第38條後段之規定,您確實可要求雇主賠償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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