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Q:
公司為有限公司,茲因早期公司制度未完善,給予員工之特休規定並未依勞基法施行,於106年1月1日起公司開始修正特休規定(公司採曆年制)並符勞動法第38條規定,現有同仁要求追溯106年以前未修完之特休日數,依薪資計算給薪,請問律師:特休之請求權可追溯幾年?超過追訴期之特休日數是否因未行使而消滅?
A:
#勞基法修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係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於106年1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勞基法第38條,並未就勞工特別休假未休部分規定雇主應發給工資,而修正後之新法亦無就該條另訂得溯及適用之規定,故勞工就修法前之未休特別休假自不得依修正後該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工資。
另依勞動部函釋意旨,特休未休的工資請求權,在法律上屬定期給付債權,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公司可就勞工超過5年部分特休未休之工資請求權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線上諮詢電話 #02-2779-0083
其它撇步文章
服務項目:
台北市,松山區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松山區律師,中正區律師,民事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松山區民事律師,中正區民事律師,離婚律師,台北離婚律師,松山區離婚律師,中正區離婚律師,不動產律師,台北不動產律師,松山區不動產律師,中正區不動產律師,繼承律師,台北繼承律師,松山區繼承律師,中正區繼承律師,李路宣律師,律師推薦,台北律師推薦,松山區律師推薦,中正區律師推薦,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松山區法律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松山區法律顧問,中正區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推薦,松山區法律顧問推薦,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民事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民事訴訟律師推薦,離婚律師推薦,台北離婚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律師推薦,中正區離婚律師推薦,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法律諮詢,台北法律諮詢,松山區法律諮詢,台北免費法律諮詢,松山區免費法律諮詢,辯護律師,台北辯護律師,松山區辯護律師,家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家事訴訟律師,繼承問題諮詢,台北繼承問題諮詢,松山區繼承問題諮詢,土地訴訟律師,台北土地訴訟律師,松山區土地訴訟律師,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土地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土地買賣律師,台北土地買賣律師,松山區土地買賣律師,行政訴訟律師,台北行政訴訟律師,台北行政訴訟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智慧財產權律師,台北智慧財產權律師,著作權律師,台北著作權律師,台北著作權律師推薦,合資契約協議律師,台北合資契約協議律師,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