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Q:
今天2/27號 我請債主簽本票然後連帶保證人簽本票背面 請問這些這張本票是否有效力?
A:
#票據法規定
依票據法第124條之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並依同法第58條第一項之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以及同法第61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可知保證人於本票背面書寫連帶保證人字樣並蓋章,有保證之功能。
#案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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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您請債務人簽發本票,而連帶保證人簽本票背面,依照上開規定,若連帶保證人已依票據法第59條之規定,在本票背面記載其為連帶保證人,被保證人姓名、年月日,並簽名,則該連帶保證人就該本票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該記載事項並非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不影響票據之效力,該本票係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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