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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清算人就任問題
Q:
請問公司為1人有限公司,無股東於2月22日已向當地方政府申請解散公司,也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申報、註銷稅籍,請問還需要到地方法院辦理清算人就任嗎.
A:
#公司法規定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之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準用公司法第79至第97條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在清算程序中,依序要進行公司解散登記、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所得稅清算申報及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貴司為一人有限公司,在2月22日已向地方政府申請公司解散登記,並完成稅務申報、註銷稅籍,但因主管機關跟國稅局僅會進行形式審查,有限公司的法人格並非一經解散即消滅,須完成清算後,法人格始消滅。
因此,依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之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再依同法第92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第93條第一項之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辦理,若逾期未聲報,依公司法第83條第四項及同法第93條第二項之規定,都將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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