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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想詢問一下,若目前公司要成立一間有限公司需要我當股東,但因本身有信貸債務,請問公司負責人會知情嗎?
A:
#公司法規定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四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30條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可知若有限公司股東有前開條文所列各項情事者,不得擔任有限公司董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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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具有法人或自然人身分,且為有行為能力人即為已足。如您所述,您本身雖有信貸債務,但依法並無不能擔任有限公司股東。除非您要擔任有限公司董事,而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方會請您提供您是否為受破產之宣告或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否則公司負責人是不會知情您是否有信貸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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