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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公司要求提前一個月請特休、事假扣除業績獎金
Q:請問,特休要求需要在前一個月安排,否則只能請事假,然後請事假三天,扣除業績獎金35% 。請問有扣除獎金及不能自由安排特休符合規定嗎?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可知特別休假的排定權是由勞工享有,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判決這麼說
「資方不得限制特別休假排定權之行使期限,也不得以與勞工間有此行使期限之合意,而推卻法定之協商義務即介入干擾勞工排定權之行使」,也就是說,勞工若沒有權利濫用之情,原則上,雇主應尊重勞工的特休排定權,只有在「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行政判決)勞工之特休排定權才需退讓。如您所述,貴公司要求特休要在前一個月安排,否則只能請事假之規定,基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之規定,除非貴公司得舉證對於勞工如此排定為何有同條第2項但書所指造成其經營之急迫需求,且有經與勞工協商調整等例外得拒卻其排定等情由,否則,該規定仍不符合勞基法之規定。
#業績獎金
又貴公司發給之業績獎金,若是具有給付經常性、對價金之勞務給與之性質之工資,而非屬恩惠性或具考評性質之考評獎金,則貴公司不得於單方片面制定之工作規則中,制訂罰扣工資之規定,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將工資全額給付勞工(例如扣除業績獎金35%),否則將有可能違反勞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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