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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工作兩年多臨時被辭退能拿工資跟資遣費嗎
Q:
1.月初被老闆以上班時間沒人的時候玩手機 上班到一半直接辭退
2.可以拿回月初幾天的工資以及額外的資遣費嗎
3.資遣費是工作滿一年就領一個月資遣費嗎?兩年就兩個月資遣費?
A:
1. 工資部分
如您所述,您在月初時確實有到班提供勞務,則老闆應依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給付工資予您,又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您可以向老闆請求月初上班的工資,若老闆拒絕給付,即屬違反前述勞基法規定。
2. 解僱部分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是以,如您是因本款規定被辭退,您的雇主得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您無法向老闆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不過,依司法實務見解:「解僱具有最後手段性,亦即為雇主終極、無法避免、不得已之手段,且內容應合於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懲戒性解僱手段之採取,須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足認勞動關係受到嚴重干擾而難期繼續,而有立即終結之必要,且雇主亦已無法透過其他懲戒方法,如記過、扣薪、調職等維護其經營秩序時,始得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判決參照)。」
從而,您可以主張,上班滑手機難謂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且雇主未經懲戒、直接以上班滑手機為由解僱員工,違反上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屬於違法解僱,故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您可以向雇主提出回復僱傭關係。倘若您不欲回復,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向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3. 資遣費之計算方法
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之計算方法如下:「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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