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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擬制遺產課稅案,違憲!
憲法法庭:擬制遺產課稅案,違憲!
#案件事實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本件聲請人一因審理遺產稅事件,認所應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故聲請解釋憲法。
#大老婆的反擊?
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00股贈與其配偶,於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嗣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原告為唯一繼承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下稱系爭規定)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新臺幣308,682,069元計入遺產總額,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346,124,368元,遺產淨額324,351,907元,原告應納稅額57,354,847元,已超出原告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釋憲結果 #違憲
大法官認為上述系爭規定,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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