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2018-10-23
聞風喪膽的本票與支付命令?
文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泑伶 律師
前陣子有立委提出票據法修正案,限縮本票強制執行範圍,限於執票人是金融機構或資本額2億元以上租賃公司等,目的是為了防堵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本票,致無辜民眾受害。另外一種也經常被詐騙集團濫用的即是支付命令,在新聞中經常可以看到民眾受本票與支付命令所困擾的案例,其實法律規定的本意並非如此,卻被有心人利用一般人對於法律規定的不了解來進行詐騙,因此若能對於本票與支付命令有一定的認識,便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免於後續訴訟之擾。
何謂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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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由發票人開立,並約定於特定期限屆至時,由持票人持該本票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面金額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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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必須要記載的事項有 發票人簽名2.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3. 一定之金額4. 無條件擔任支付5. 發票年、月、日,以上要件若有欠缺,本票即為無效。若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就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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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上的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見票即付的本票,則是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票據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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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甲於100年1月1日向某乙借50萬元,某乙為求保險要求某甲開本票1張。事後某甲拒不還錢,某乙便可持這張本票向某甲要求還錢,但若某乙遲至110年1月1日才向某甲主張本票權利,則某甲可主張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
支付命令又是什麼?
支付命令的聲請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疏減訟源、使沒有爭執、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只要債權人釋明債權存在的原因事實和相關憑據,向法院提出聲請,毋庸經過調查程序,法院就會替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指明債權人所請求的內容及範圍,並要求債務人給付。 法院收受債權人的支付命令聲請後,會檢查相關應表明事項是否有記載,只要使法院形成大致相信其債權存在的心證,法院便會准許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核發支付命令。
本票持有人如何行使本票權利? 發票人應如何救濟?
我是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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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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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執票人若向發票人主張票據上權利而未獲付款時,只要持合法有效的本票,向付款地(若無則是發票地或發票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的裁定即可。待裁定作成後,會送達給發票人,發票人若未提出抗告,該裁定就會確定,執票人就得以此確定的裁定強制執行發票人財產,以滿足本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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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注意的是,本票裁定僅能針對「發票人」,因此無論是背書人或是發票人的繼承人,執票人均無法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只能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我是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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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後,若不服裁定內容,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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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收到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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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付命令若承認該筆債務,依支付命令內容向債權人清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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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到後覺得有疑問或是根本不存在支付命令內容所載的情況時,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核發的法院提出異議,且無須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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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提出異議後:債權人針對支付命令的聲請會視為起訴,之後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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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20日內異議:於104年修法後,未經異議的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因此債權人可以持該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而債務人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於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途徑來救濟。
其實在大概了解本票和支付命令的制度和基本運作之後,可以發現這兩種制度並非只有弊病,也提供了不同的紛爭處理管道,免於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只是大家在收到法院的裁定之後,若一律覺得「哎呀又是詐騙集團」,非常容易錯失爭執的良機,因此重點不是在於否定法律制度,而是如何運用法律制度維護自身權益,記得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沉睡的人!
*相關新聞*
自由時報《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 實施逾50年本票制度 不修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82578
中時電子報《恐「違反平等原則」 本票強制執行限縮喊卡》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419002513-260410
*參考資料*
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Q&A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913&cid=925
2017-03-25
借人家錢要寫借據還是本票好
借錢給人,到底要簽借據好,還是本票好?哪個效力高?
事實上,「借據」和「本票」都是表徵債權存在的證明,二者並沒有效力高低問題,只在法律追討程序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持有「借據」除非成功聲請到支付命令,否則都要透過訴訟程序,也就是要歷經開庭、上訴…等程序,直到獲得最終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程序較煩索。
但「本票」執票人,只需依非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開庭,也沒有上訴問題),等本票裁定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執行發票人財產。且通常本票裁定繳給法院的程序費用也相對較低,所以,本票的法律追討程序較借據簡便。
「收受本票」最怕的就是收到無效票,或是無法追蹤發票人,所以,簽本票同時,還要掌握以下原則,才能確保本票效力。〈本文以在書店購買,已印好本票形式外觀形的本票為例〉
一、要載明發票金額(未指明受款人,且未載到期日者,金額要五百元以上)。
二、載明發票日(即書局購買的本票,在最下方的日期必填,否則為無效票,實務上就曾遇過執票人自填發票日,反遭控告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的案例)。
三、要求債務人在發票人欄上親自簽名,並載明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如此,可省去日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無法特定發票人或無法查詢發票人最新戶籍之困擾。
【本票時效三年】
最後,提醒大家,對本發票人的追討時效是三年。所以,持有他人本票,要在到期日起三年內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以本票裁定執行後無財產,也要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
詳情請看734期《壹週刊》
壹週刊網站:http://www.nextmag.com.tw/
2017-03-15
房客欠繳租金房東該怎麼辦?
當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當然可主張解約並要求房客遷出,但若是房客不但積欠租金,且有拒決搬遷或聯絡不上的狀況,房東又該如何解決?建議房東若是聯絡不上房客,應先寄存證信函催告,通知催繳房租訊息,若是逾期沒有回應,才能終止租約,終止租約的表示也可以存證信函表達或是委由律師代發律師函以作證明。
要提醒您的是,若是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隨意終止契約;而租賃雙方若約定租金是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租金超過二個月時,才可以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對此有明文規定。租約終止後則可提起返還房屋的訴訟,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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