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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撇步分享文章
房地產、公寓大樓管理
2019-07-15
王老先生們有塊地-共有不動產的法律問題
前陣子有新聞提到,在中國廣州有七名非常要好的閨蜜,一同出資約新台幣1800萬元買下一幢別墅,約定好作為退休後的「閨蜜養老房」。這則新聞除了讓我們看到姊妹情深外,可以想像得到的是,七個人共同買一間房子未來有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與其他人一起擁有房屋,除了會在朋友間發生外,更常見的狀況是在家人之間,因為不動產的價值較高,這樣財產上的緊密關係在實務上很容易發生糾紛。先了解自己處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下,才能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以及預防問題!
>共有關係的成立
1. 首先,由於我國民法針對物權有所謂「一物一權主義」,也就是一個物上只會有一個所有權,因此新聞中的七閨蜜買了一間房屋,也只會有一個所有權,而不是七個所有權,七閨蜜在法律上屬「共有」養老房的所有權,養老房即為「共有物」。
2. 而「共有」的類型在民法上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
雖然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都是數個人共有一物,但仍有上開不同之處,以下針對兩者的差異簡單說明:
共有關係因為涉及多數人的權利,因此法律針對共有物的管理、處分或設定負擔等攸關全體共有人權利的行為,都有相應的規定,也會因為共有的型態有所不同。比較特別的是,若共有物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由於土地法對於處分或設定物權的行為另有規定,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是適用土地法的規定喔!
>如何結束共有關係?
世事難料,倘若有天七閨蜜感情不若往昔,大家決定分道揚鑣,除了大家同意將養老房出售給他人,在法律上還可以透過「分割共有物」來結束七閨蜜間的財產關係!
2019-07-08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公寓大廈常見糾紛Q&A(下)
>社區管理規範
在正常情況下,社區會開二種會議,一種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一種則是管理委員會會議:
召集 | 討論事項 | 決議門檻 | |
區權會議 |
1.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2. 每年至少一次 |
如:規約的訂定及變更、重大修繕或改良、管委會的選任。 |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出席:區分所有權人2/3+區分所有權比例2/3。 決議:出席人數3/4+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 |
管委會議 |
1.全體管理委員 2.每二個月一次(視規約) |
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的執行、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 | 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
規範內容 | 處罰 |
1.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公寓大廈常見糾紛Q&A(上)
「修繕」大概是社區最常見的問題了,舉凡各種漏水、停車場維修或花園維護等等,關於修繕問題最重要的關鍵在於─修繕責任的歸屬,在釐清責任歸屬前,先介紹一般公寓或大廈建築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定義 | 舉例 | |
專有部分 |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 室內實際坪數 |
共用部分 |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樓梯、門廳、法定停車空間 |
約定專用部分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約定由頂樓住戶使用的頂樓平台 |
約定共用部分 |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某住戶同意將房屋作為社區辦公室供住戶使用 |
性質 | 義務人 |
專有部分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 | 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負責,並負擔費用。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 | 由管委會負責,費用則是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擔之。 |
專有部分的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的管線 |
維修費用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若是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事由所致,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所以如果頂樓平台並未約定專用,管委會就有負責修繕的義務,同理,像電梯的維修保養、社區花園的維護,因為都是屬於共用部分,所以是由管委會負責執行與支出費用。
Q:住家漏水,應該由誰負責呢?
A:當家裡的天花板漏水,大家直覺都會想要樓上的鄰居出來面對!但在法律上不完全都是這樣喔,最重要的第一步是先確認漏水的原因,找到漏水的原因和源頭後,再來就是要依照上面的說明來判斷,漏水點究竟是位在專有部分還是共用部分。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是可歸責於特定住戶的原因需要修繕,例如某住戶施工裝潢造成公共管線破裂,原則上是要由該住戶自行負擔修繕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 至於如何確認漏水點?如果是在上下樓層間的漏水情況,可以由住戶們自己合意尋找專業的人員來抓漏,如果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則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專業鑑定機關來鑑定。
Q:管委會/鄰居擺爛不修繕,我該自認倒楣嗎?
A:在確認責任歸屬後,管委會或鄰居遲遲未有動作或不願負責,是可以先自行修繕後,再向對方要求費用。而且如果漏水點是在鄰居家中,鄰居還有容忍進入自己家中進行修繕的義務喔,經過協調或通知改善仍拒不配合的話,甚至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47條)! 如果已經發生漏水或其他需要修繕的情況產生,建議應盡速處理,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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