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2017-09-20
最愛我的人傷我最深—向約會強暴say「NO!」(上)
「已滿18歲的大學生小恩因為想與男朋友英俊分手,但卻談判破裂,遭到男朋友強暴……」
「A女與B男開心的第一次約會,卻被B男逼迫發生親密行為,事後B男表示:女生說不要,不就是要的意思嗎?」
「甲男因身體不舒服因素,拒絕與乙女發生親密關係的要求,卻遭乙女霸王硬上弓……」
以上的各種例子,其實都是屬於「約會強暴」。約會強暴在現代社會中屢見不鮮,許多人常常基於男女朋友之間的「名分」、「情分」,以為沒有辦法提出告訴或是不願提出告訴,但其實對於遭受約會強暴的受害者,法律也有相關規範來保護受害者喔!
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性侵害之案件主要是規定在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以及刑法第224條對強制猥褻罪進行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相處期間,若對方具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強制性交或是強制猥褻時,皆是侵害到被害人的妨害性自主決定權。
法律以及實務界對此有做出區別,法律萬事通也幫大家做了表格,
幫助大家更清楚的認識:
項次 |
定義 |
法條/實務 |
性交 |
非基於正當日的所為之下列性侵人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刑法第10條第五項
|
猥褻 |
1.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言。
2.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之外足以興奮或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 |
1.《最高法院17年刑事庭會議決議》
2.《99年台上字1390號》 |
若為「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因為根據民法第1001條明示:「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而同居義務中,若有性行為發生也並非觸法,因此必須由夫或妻提起告訴,為告訴乃論(參照刑法229-1條);但若為法律並無規定的「情侶」、「砲友」等關係,由於並沒有履行同居的義務,因此並不適用於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一旦提起告訴,便不能撤銷。
根據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但若根據刑法第229-1條規定,若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對象為配偶,或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進行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者,因為為告訴乃論,因此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2017-08-11
我的銀行帳戶怎麼變成警示帳戶
因買賣糾紛、債務問題或求職,往往聽信對方指示,匯款到對方指定帳戶後不久,帳戶所有人便會發現或收到通知該會款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甚至是接到警局電話或收到檢察署的傳票才驚覺自己變成了詐欺案件的被告!但當事人卻一頭霧水根本不知道為甚麼帳戶莫名其妙的就成了警示帳戶而且自己還被告。
近年的詐騙案件多到不勝枚舉,不少民眾被詐騙不少財產,甚至還有變成詐騙集團的共犯。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避免歹徒繼續使用該帳號作為其犯罪的工具。因為是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銀行進行警示管制,所以解除亦須由原通報機關向銀行為之。金融機構接到通報後會立即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
帳戶變成警示帳戶後金融機構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要匯入警示帳戶的款項,將會退回原匯款行,不會匯入帳戶中,警示帳戶也無法匯出款項至其他帳戶[1] 。
怎樣才可以解除警示帳戶恢復正常使用?原則上須待整個司法審理程序結束後才能辦理,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2] 。這一整個流程平均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才有可能可以解除。
當民眾接到警示帳戶通知時,先不要慌張,除了先確認是否是詐騙電話(例如通知你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要求匯款到指定帳號即可解除警示等等一定是詐騙),可以向銀行要求調閱該警示帳戶近期的匯款紀錄,掌握金流情形,並蒐集當初的求職廣告、雙方通聯紀錄、線上對話紀錄、人證、戶頭正常使用狀況、個人的財力證明等等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已沒有幫助詐騙集團而是受騙。
[1]財團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存款警示帳戶通報
[2]內政部網站<帳戶若遭設為警示帳戶應如何解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2017-07-26
撥打165專線 脫下詐騙的外衣
內政部警政署提供非常好用的反詐騙資源,以過濾正確的訊息吸收,保護自己和身邊親友,有任何可疑的狀況都可以上網站查詢和通報,遇到詐騙千萬不要慌,立刻去檢舉吧!!!
165全民防騙超連結:
https://www.165.gov.tw/
小叮嚀:
1. 民眾接獲詐騙簡訊時,可利用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簡訊特碼「0911-511-111」,直接操作手機按鍵「簡訊轉發」至上列簡訊特碼,即可由「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系統接收為民眾查證。
2. ATM僅有存提款、轉帳功能,無論對方用任何話術,切莫至ATM前操作。
3. 如不小心將帳戶存款匯出了,請立即播打165專線線上報案,再打去戶頭的銀行告知帳戶被詐騙,立刻去警局報案,後攜帶報案三聯單、身分證、匯款證明單、印章,前去銀行申請凍結帳戶。整個過程在2個小時內處理完畢。
4. 無論是貨到付款還是超商取貨付款,下單要找信賴的廠商不要貪小便宜。
5. 切莫提供個人資料和貴重物品給陌生人。異於常理的投機方法是詐騙集團利用人性弱點的伎倆,千萬別輕易相信來路不明的推銷
6. 散播不實的網路謠言造成社會不安,將是間接成為網路詐騙的幫兇。
2017-07-13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會犯罪?
Q.歐買尬(現年15歲)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網友沒人李(現年21歲),兩人相談甚歡決定交往,交往過程兩人發生多次性行為。直到歐買尬發現懷孕後才向父母坦承與沒人李交往一事,歐買尬的父母氣得揚言要對沒人李提出告訴。
一般而言雙方在兩相情願的狀況下為性行為基本上是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其中一方是未成年(在刑法上是十八歲方為成年)即使是情投意合仍會觸法,甚至還因對方年齡的不同會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下面僅就有關與未成年人合意為性行為做為說明: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性交,根據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本罪的立法目的乃因未成年者尚處於身心發育階段,尚不具備做出一個成熟決定的能力,尤其是性的決定,因此需要由國家藉由立法來保護其性自主權。故與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性行為,最高可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並非有性器的進入才會構成性交,以性器以外的器物放入他人的性器亦屬之,例如實務上常見以「手指」、「舌頭」或「物品」為性交手段進而達到滿足個人性慾。且本條規定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縱使原被告雙方在民事上已達成和解,原告亦無法撤回案件。 此外如是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合意為性行為的情形,依據刑法第二二七之一條,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雙方都是未滿十六歲時,雙方既為被害人也是行為人,當事人相互間皆可提出告訴。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得以侵害其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之權(親權),依據民法第184條及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或是於訴訟外和解。
上面的例子因為歐買尬年僅15歲,沒人李與未滿十六歲之歐買尬為性行為,即使當時雙方都是情投意合,依然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歐買尬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是可以代歐買尬向沒人李提起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此未成年人之年齡是以「行為時」作為判斷標準
2017-03-22
詐騙新手法之分析與介紹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詐騙手法日新月異,以下由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為您整理新的詐騙手法,希望國人提高警覺,避免受害。
通知中獎,要求轉帳繳稅或手續費,或哭叫「爸(媽),快來救我」的詐騙老套已經落伍了,新的詐騙技倆一再翻新,假冒地檢署檢察官厲聲責問通知開庭,為何拒不到庭,要求馬上電話聯絡,趁機詐財,更是詐騙集團無法無天利用檢察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強制性、公信力,使不諳訴訟程序及地檢署作業實務的民眾,瞬間來不及反應而受騙的手法,更屢見不鮮,嚴重斲傷政府和檢察機關形象。近來,更有人利用偽造的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向不知情的寺廟詐取葬補助費,則是利用公權力詐財的新發展。
整理近一年來,詐騙集團的不同詐術,大概有下列幾種:
一、用空頭支票存入帳戶行騙
歹徒以電話通知,告知中獎了,要將款存入帳戶,而要求告知帳號或要求開設指定銀行的帳戶,再告知帳號,隨後,馬上以即期支票存入被害人帳戶,利用銀行票據交換時間差,讓被害人刷存款簿時,誤以為真的收到「獎金」,而依歹徒要求將所得稅或手續費匯給詐騙集團,再撤回支票或根本存入的就是不可能兌付的「芭樂票」,使被害人平白被騙一筆金錢。
二、團購手機,到手開溜
歹徒假冒主管,藉口替飯店或公司行號員工團購手機,先後到不同的通訊行,表示公司有補助員工,要替員工團購手機,選購高價手機後,並表示要付現,但要回公司向會計請款,請店員將手機送到公司,等店員將手機送到公司後,便叫會計帶新手機,給購買的員工看看喜不喜歡,將手機帶離現場,接著說要拿現金,叫店員等一下,卻藉機一走了之,使通訊行被騙整批高價的手機。
三、假綁架翻新:騙你去大陸!
詐騙集團利用大陸頻頻向台灣人才招手,而在報紙求職欄刊登廣告,如「大陸工廠徵求駐廠管理幹部」,誘使求職心切又不知情之人上當被騙往大陸,歹徒再打電話向家人謊稱被綁架,指示匯款,使被害人不但被惡整,白花了機票和食宿費,還可能誤認為真的被綁架而付了贖款。
四、網購知名百貨禮券或餐券小心有詐
詐騙集團在拍賣網站上,以抽獎抽到用不上,打折標售某知名百貨禮券,如要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則以市面上假鈔多為由,拒絕現金當面交易,要求匯款,但表示可以留下電話、住址等聯絡資料,以取信買方,不過,買方匯款後卻再也找不到對方,而被詐騙。
五、催收電話費詐財
詐騙集團以電話催繳電話費,如:「你好,這裡是中華電信,您積欠電話費13250元尚未繳清,請盡快繳納,否則斷話。如有任何問題請按123或按9。」由於中華電信服務電話為123,民眾一時不察就直接按了123,歹徒開始展開詐騙,如回答並沒有欠繳電話費時,詐騙集團便會要受話人與「金管局」人員及「刑事局陳警官」聯繫;假警官會馬上打電話過來表示,有人冒用他的個人資料,申請銀行信用卡盜刷……等一聯串的詐騙手法,使被害人誤認為真,而以信用卡轉帳,或設定語音轉帳,詐騙集團隨即將帳戶內的存款全數轉出。
六、大馬心疼燒傷兒台灣詐財新工具
詐騙集團將馬來西亞全國知名的燒燙傷孩童「小敬仁」移花接木,剪接「小敬仁」當初全身大面積無皮膚的焦黑身軀照片,還說他全身百分之九十燒傷的焚身,改名為「周盛景」,大剌剌的上網誑稱「讓世界充滿愛,救救周盛景」小朋友,並公布台北富邦銀行萬隆分行的捐款帳號,利用國人的慈悲心與同情心募款,上網「假募款、真詐財」。
七、金融資料外洩,需轉帳到「存保監理人」統一保管
詐騙集團於行政院為遏止詐騙案一再發生,規定今年六月一日起,各金融機構的金融卡每日匯款上限為三萬元後,利用銀行無摺存款無上限、電子銀行自設上限等便利性,要求被害人分次拿現金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到騙徒的帳戶,或要求被害人利用電子銀行、網路銀行轉帳,因無摺存款無上限、電子銀行轉帳金額可自定,因此被害人受騙的單筆款項都不少。
如:詐騙集團打電話自稱銀行職員,指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百貨公司被盜刷,須立即打電話查詢,騙徒還要求被害人到指定的銀行申請語音約定書,說可幫忙申請止付和理賠。如被害人不相信,過幾天,再打電話說被害人的信用卡被冒貸且消費三萬多元,要求迅速向「行政院金融犯罪中心」報案,等被害人依對方提供的電話號碼撥通後,一名自稱女警官的女子接電話,再轉接給一名自稱科長的男子接聽,對方指她的金融資料外洩太嚴重,需轉帳到「存保監理人」統一保管,而以無摺存款方式,請行員存入歹徒所指定的帳戶。
整體分析詐騙集團的設計與策略,基本上都是利用人性的弱點「貪」以利誘,「怕」以威嚇,「慈悲心或同情心」以詐,其中為增強「威嚇」的效果,從戶政事務所、行政執行署,致最具強制力的法院或地檢署,都成了被利用的對象,詐騙集團甚至猖狂到利用電腦程式設計顯示其來電為地檢署之總機電話,使被害人依該電話查詢,或向中華電信公司查詢時,證實確為地檢署總機之電話號碼,事實上,於撥打該電話後,均轉接至詐騙集團,再厲聲責問通知開庭,為何拒不到庭,要求馬上電話聯絡,想盡辦法行騙。
但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當事人或證人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律使用「傳票」,其他行政機關通知一定會用「函」或「通知書」,更重要的是一定會要求到「地檢署」或「機關」辦理指定之事項,絕對與「錢」無關,根本不會有「轉帳」或「匯款」的問題。因此,我們鄭重的呼籲全國民眾,接到詐騙電話時,一定要「理智」、「冷靜」、「查證」,就不會上當了。如詐騙集團有留下電話或帳號,務必請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檢舉,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將依法「停話」、「凍結帳戶」,並迅速偵辦,才能遏止詐騙集團的橫行。
其它撇步文章
服務項目:
台北市,松山區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松山區律師,中正區律師,民事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松山區民事律師,中正區民事律師,離婚律師,台北離婚律師,松山區離婚律師,中正區離婚律師,不動產律師,台北不動產律師,松山區不動產律師,中正區不動產律師,繼承律師,台北繼承律師,松山區繼承律師,中正區繼承律師,李路宣律師,律師推薦,台北律師推薦,松山區律師推薦,中正區律師推薦,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松山區法律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松山區法律顧問,中正區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推薦,松山區法律顧問推薦,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民事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民事訴訟律師推薦,離婚律師推薦,台北離婚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律師推薦,中正區離婚律師推薦,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法律諮詢,台北法律諮詢,松山區法律諮詢,台北免費法律諮詢,松山區免費法律諮詢,辯護律師,台北辯護律師,松山區辯護律師,家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家事訴訟律師,繼承問題諮詢,台北繼承問題諮詢,松山區繼承問題諮詢,土地訴訟律師,台北土地訴訟律師,松山區土地訴訟律師,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土地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土地買賣律師,台北土地買賣律師,松山區土地買賣律師,行政訴訟律師,台北行政訴訟律師,台北行政訴訟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智慧財產權律師,台北智慧財產權律師,著作權律師,台北著作權律師,台北著作權律師推薦,合資契約協議律師,台北合資契約協議律師,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