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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職務是公司司機,上班時間去送貨,但因為道路過於狹窄,行駛時不小心勾到別人的鐵皮,造成鐵皮遮雨棚單邊脫落,且砸到他們的電表,無人受傷,屋主只要求把東西恢復原狀,公司都無需負責嗎?老闆只說了司機必需自行負責。
A:
#民法規定
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您是公司的司機,若您在送貨途中不慎造成其他店家設備毀損,屬於「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則您的僱用人(公司)應與您連帶負責。不過,此時公司乃是「為他人(即受僱人)代負其責」,因此,在公司出面賠償後,其仍可轉而向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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