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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可在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嗎?
Q:實習契約,這樣的條文具有法律效益嗎?(甲方:資方,乙方:學校,丙方:學生,此契約最後沒有乙方的簽章欄位和用印,只有甲、丙的簽名。)
智慧財產權
1.丙方於職場體驗期間,就職務上或職務有關所為著作,同意將著作財產權無償讓與甲方及乙方,並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作品供甲方及乙方編輯、發表推廣及多次重製、出版,或其他合理使用範圍。除甲方及乙方以外之人,乙方仍得主張行使著作人格權。
2.丙方擔保成果作品之內容,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若丙方違反本條之擔保事項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向丙方請求損害賠償。甲方及乙方如因本契約標的,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 相關權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協助處理解決之義務。如最後經法院確 定判決或經乙方認可之和解,甲方及乙方應賠償該第三人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遭致一切損害(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
3.丙方同意於職場體驗期間,在職務上所使用之電腦軟體均應係合法版本,明知為非法之軟體不得攜至工作處所,如有違反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A:
#著作權法規定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及同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案例解說
️關於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權利歸屬部分,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均得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或雇用人享有,則系爭實習契約第1點部分,於法未有不合。另,系爭實習契約第2點與第3點,亦無明顯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之處,故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精神,應屬有效之契約條款。因此,如您已確實簽屬該契約,原則上應受該契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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