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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跟隨朋友開店,營業登記是我的名字,負責人也是我,申請上是獨資,但私底下是合夥,自己只是小股份,因為一些人事物,薪資問題,不想當負責人,要怎麼處理,如何脫身?朋友也不聞不問,坐等盈餘,因為負責人的身份,事事操心,想放棄了。
A:
#民法規定
依民法第674條之規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民法第686條之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您係與朋友合夥開店,該店面顯然係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之事業,應屬民法上之「合夥」,至於營業登記是您的名字,負責人也是您,僅為商業登記法之行政登記,而您仍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因此,若您想要退出合夥,可依民法第686條之規定向您朋友為聲明退夥之表示,退夥之意思表示到達後,若對方仍不予理會,可再發函促請源商號及您朋友辦理負責人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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