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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診所上班採用的是變形工時(以4週排班),排班因業務量不多,則減少人力,故每期都未達160小時,因時段不同,業務量則有所差異,所以員工經常加班,這樣雇主是可以用加班去補未上滿的時數嗎?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案例解說
️如您所說,即使每四周總工時未達160小時,但依法每日工時上限為10小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小時,亦即當日工作之第11~12小時,只能列為加班而不得列為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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