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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育嬰留停結束回公司第一天,主管打電話來說職務要調整(因為去年考績已經乙等了)不敢拒絕怕又再領一次乙等,只好配合簽署調整單位同意書(但底下沒有勾選本人自願請調)到新單位尚未滿一個月、不適應、工作比以前困難距離也變遠,工時也不像以前能準時下班,是否可以育嬰留停回任職務被調動之理由要求回原本職務?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10-1條之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公司調職對您工作地點及其他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之虞,惟您已配合簽署調整單位同意書,即便未勾選本人自願請調,仍可能被認為已有同意勞動條件變更,建議您可以向公司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將您調回原職,公司若因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對您有任何不利處分,亦建議您向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檢舉,而非同意後再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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