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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因人在外地工作,家人收到我差不多15年前欠電信費的支付命令聲請狀,家人告知時我以為應該是詐騙集團,所以那時想說有回去在去處理,但因要去申辦電器分期時告知我有支付命令不能辦分期,我最近回家時才看到通知書有限20日提訴聲狀的期限,那超過20日還有辦法申請提出異議嗎?
A:
#民事訴訟法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在2015年7月3日修法以後僅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力」,而沒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既判力」。
#您可以這麼做
若您對支付命令的債權不服,可以對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當債權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以發生在支付命令確定前的異議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救濟。
#電信費用時效
️法院實務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對價),審酌電信服務商品於現今社會已屬「頻繁之日常交易」,以及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之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故電信業者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應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而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準此,如果電信費欠繳一事屬實,並且已逾兩年,您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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