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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6月份登記結婚,勞基法規定3個月內須放完婚假,可跟雇主申請婚假延後,我有跟公司申請婚假延後了,目前工作10年要換跑道,離職需預告30天,如我預計做到11月1號,特休剩4天婚假8天共12天,我在9月20號前就跟公司申請離職做到11月1號有超過預告期30天,那我到11月1號前還可以把剩餘的特休與婚假放完嗎?
A:
預告期
依勞基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另依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 號令之函釋意旨:「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可知只要在離職前憑相關資料(例如喜帖,結婚登記等)向雇主申請,雇主依法即應給予休假。
案件解析
如您所述,您預計於11月1日離職,目前尚有4日特休及婚嫁8天未休,若您已於離職日前30天提出離職預告,在離職前請領婚假跟特休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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