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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先生經營的公司原負責人是先生弟弟,現想要把負責人變更為先生;公司為小額獨資的公司行號(公司資本額是23萬元)先生在89年曾幫媽媽買房時做了媽媽的保證人,但媽媽賣房後,並沒有把銀行的房貸還清,導至先生作為保證人在銀行的信用受到了影響,銀行又在100年時把債務賣給了債權公司
目前若要把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先生,銀行或債權公司若查到,是否有權利向銀行申請凍結或扣押公司帳號裡的錢?
A:
民法規定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公司在法律上被認為係獨立之個體(即法人),而公司負責人則係另一獨立個體(即自然人),兩者均得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既然在法律上係不同之個體,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對外為簽約,權利義務即歸屬該公司,與公司負責人無關。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您先生所經營的公司為何種型態的公司尚屬不明,若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財產原則上不會視為負責人的財產,但由於負責人擁有對於該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或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故將來債權人若聲請強制執行,可以將出資額或股份作為執行標的,而無從逕向銀行申請凍結或扣押公司帳戶;若屬獨資商號,則商號以下之財產仍屬於負責人個人名下財產,屬於強制執行可執行之標的,故得以逕行凍結或扣押該商號帳戶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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