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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月子中心拍攝寶寶照片,適用訪問交易嗎?
Q:月子中心原本贈送一張寶寶攝影,但攝影公司拍照後,約了一天到月中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包括:各種包套或加購照片方案。
先生提出只想加購部分照片,但應不會購買包套,先生因上班先下線了,後來因為攝影公司業務人員有不斷推銷一些看似划算的方案,並強調當天就要決定購買包套或是加購的照片,否則就要到門市挑選,因為攝影公司在我住月中的期間不會再到月中。但因業務人員推銷,加上如當天不決定,被迫要到門市,我之後沒有那麼多時間到門市挑選,未經考慮清楚,簽約購買包套(約2萬元)。
雖簽約單上面寫,照片檔為數位電子檔,故無鑑賞期及退換貨的服務,但我方認為攝影公司所有產品包套方案,都是當天才完整提供,事前並不知情,雖攝影公司說他們部分包套方案有放在月中房間的本子,但事實上我們並未事前翻閱,我們也沒義務要翻閱。
且當天攝影公司才說明必須當天挑片完成,否則就必須親自到門市挑選,即使已經選定可能加購的照片編號,也不能事後電話或電郵告知。而我方在隔天就提出希望換成購買單張加購照片,但被業者拒絕。
想請教本交易內容是否構成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的內容,可以無條件退換貨?
A:
判決這麼說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又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11款條文所謂之「邀約」,應係本於消費者之自願,如係出於企業經營者之誘導邀約下,消費者之同意,仍非純粹出於自願,則非該條所稱之「邀約」,現行實務上常見有「誘導邀約」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取得與消費者接觸之機會,以各式說法誘發消費者與之締約之動機,使消費者「被動」同意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其他場所或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辦公處所,洽談締約事宜,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
消費者於此種「誘導邀約」下同樣具有欠缺事前準備與未及深思熟慮之情,故應認於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31號判決可參)。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月子中心原本贈送您一張寶寶攝影,而攝影公司拍攝完畢後,若係以給您閱覽寶寶電子檔照片為由,在您未向攝影公司邀約欲購買產品之情況下,於月子中心向您推銷各種加購產品及簽訂契約,本件交易應為訪問交易,而有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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