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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剛入職新公司,報到時人資給了一份制服公告文件,內容提到入職後一週會發放制服,未滿三個月離職需繳制服費用(1500元左右),做滿三個月~六個月則半價,這部分是面試時沒有提到的,若入職第三天打算離職,如果有被扣款,請問有違法嗎?
A:
判決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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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勞工每次受領甲方發給之制服後,繼續工作未滿6個月而有終止契約情形者(不論其原因為何),其應負擔制服成本,原告並得自發給之各項報酬中扣抵之。
原告所主張之勞動契約關於「應負擔制服成本」之事由,並非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稱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應貫徹的是工資應為全額之給付。原告自不得於勞工梁君106年12月份薪資中扣除制服費(440元)。
案例解說
如您來所述,若入職第三天後離職被公司扣款,則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稱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適用,因此對方不應自您薪水中扣除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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