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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被推銷購買多箱書籍可以退貨嗎?
Q:5月份的時候遇到了某書店的布書體驗,被約出去7-11推銷,腦熱下分期3年快18萬買了8箱書,目前已繳5期並收了3箱書,每箱都沒有用到,不奢望這三箱能退掉(當然可以最好剩下5箱箱退掉並減少分期金額,請問有什麼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嗎?能退貨嗎?畢竟推銷員都很會說話擔心無法退貨
A:
消保法規定
依據消保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以及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業者,必須以「書面」清楚向消費者說明「可以在7日內要求解約退款」!如果業者違反,這7日的猶豫期就不會起算,最長到4個月為止。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您於今年5月間遇到了某書店的布書體驗,被約到7-11推銷,並簽立分期三年價金快18萬元的契約,目前已繳5期並收到3箱書,您所簽立之契約應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訪問買賣」,但因已逾4個月,即便業者未清楚說明解約之規定,您亦無從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不附理由與對價與對方解除契約。
若您要解除契約以及終止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須視有無約定或法定的終止或解除事由而定,消費者尚無法任意主張解除或終止。例如:您買受之商品有瑕疵,此時您可基於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解除契約。而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若以書面方式發出,則依法於到達業者公司時即已生解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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