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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已簽署貸款委託契約還可以反悔嗎?
Q:我曾經向代辦公司,申請小額貸款15萬,後續因為要對保,對保前有簽一個線上的委託契約書,裡面有說明違約金的部分,後續要對保,因為我深思熟慮之後沒有要辦理貸款,所以沒有簽對保單,請問那張線上簽名的委託契約書具有法律效力嗎,我沒拿核實的金額
A: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1月8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94號函意旨,可知代辦貸款業者與申請貸款人之間為消費關係,且代辦貸款業者是以反覆提供代辦貸款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故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可以先確定代辦公司是否有提供您審閱期間,還是在約款中有加註「消費者自願或同意拋棄契約審閱期」等文字,但未提供合約書原本供消費者攜回再次審閱,若無,則可能導致消費者在未充分審閱契約內容下而倉促簽約,整份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代辦公司無法請求違約金或開辦費用等。若有足夠審閱期間,則須判斷您與代辦公司簽訂之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契約之成立或特別生效要件。若有此類約定,則在條件未成就前,由於契約尚未成立或生效,您亦可拒絕給付違約金或開辦費等。若非前開情況,與代辦公司在簽署線上委託契約後,該契約即為成立生效,若事後因個人因素而拒絕履約,而代辦公司實際上亦未開始著手提供代辦服務、送審等,但卻因契約約定違約時須給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且賠償金顯然高得離譜、顯不相當,可主張該約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法院若認確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便會在判決宣告該違約金(罰)約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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