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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打工僅數天,要交體檢才能領薪?
Q:在飲料店上班,應徵時候雇主說會先安排三天共12小時的實習,看是否合適之後才會正常排班,實習三天後,由於自身能力不足沒有達到雇主標準,雇主說再給我兩天(共8小時)實習時間,五天實習結束後,發現自己可能不適合此工作,因此以訊息方式提出離職,並詢問這五天薪水如何取得,後來收到雇主說要請我交體檢資料,但我還只是實習而已,尚未正式員工不是嗎?為何還要去體檢?
雇主傳訊息說:
1.面試時有告知我滿12時需要提供體檢,這是衛生局安排的(這部分我記得面試時沒有說到啊...)
2.餐飲業都要求開始上班需要提供體檢
想詢問我若想要拿薪水 一定得先去體檢嗎?(此否狀況正常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二項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復依同法第79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已在飲料店工作五天,雇主要請你交體檢資料,才能拿薪水,但您在面試時並未被告知滿12小時需要提供體檢資料,可見您與雇主間並無就薪資領取有特別約定,也就是說,即便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勞工有接受體格檢查之義務,雇主仍應將工資全額給付給您。而罰鍰處分為勞工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不繳交體檢表或不願參加雇主舉辦之健康檢查,雇主大不了就是舉證提供給主管機關據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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